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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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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基教〔2014〕2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新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桂教基教〔2014〕2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ar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5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区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由各级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高中和在此类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的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制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式样。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指导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审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四条 初中毕业生(除按规定保送者外)参加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升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录取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入学录取通知书。新生须按规定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未经录取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擅自录取的,不予办理学籍。
第五条 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录取学校应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不到校注册,且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录取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及其监护人,查明原因,做出保留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限为一年。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经查证核实有如下情况之一,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1.采取非法手段(如考试作弊、阅卷作弊及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等)骗取入学资格;
2.违反招生规定,擅自招收入学。
第七条 新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 学校按照规定在电子学籍系统内建立新生学籍档案,并补充和完善相关的信息和材料。
第八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在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的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并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三章 考勤、评价
第十条 学校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十一条 评价要全面、客观反映学生的成长经历,要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的要求,定期形成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综合实践活动等)。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考查)。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要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升级、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按课程方案规定学完本学年的课程,经考试(含补考)和考核(考查)合格,且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正常升级。
第十四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习成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和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跳级,并相应调整该生学籍。 [l1]
第十五条 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正常升级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和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留级,并相应调整该生学籍。学校要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和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和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继续休学。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应及时凭休学证明和有关证明申请复学。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报请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安排学生在原年级或下一年级就读。

第六章 转学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
1.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2.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3.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4.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5.其他确需转学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
2.一般普通高中向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3.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最低成绩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允许学生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双向转学。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可转入全区任一所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限转入中考所在设区市的普通高中学校。转学需经双方学校及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涉及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需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年级就读,二、三年级学生只能在第一个学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就读,转学学生所学普通高中课程可适当转换为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学分,所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基础课程及专业课程应全部予以补修。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年级学生可转入普通高中学校一年级就读,二、三年级学生只能在第一个学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一年级就读,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最低成绩,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二十三条 转学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第1个月内办理。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转出学校应保留其电子档案备份,以及必要的纸质档案;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要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学校对转入、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应每学期整理、存档。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广西区内转学办理的流程依次为:学生填写转学申请表,转入学校同意、盖章,转入学校的主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盖章,转出学校的主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外省(市、区)学生转入我区的办理流程为:持转出学校市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修习情况等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及其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在外省取得的统一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等学籍档案一并转入。
我区学生转往外省(市、区)的办理流程为:持学籍注册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转学申请表,转入学校同意、盖章,向转入学校的主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审批;转出学校的主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高中三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原则上不得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转学学生就读。

第七章 退学、借读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予以退学:
1.无特殊原因,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或延长休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期满而不能复学。
3.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40学时。
4. 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学习者。
学生退学由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书面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求退学的,必须有正当理由,且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劝导仍坚持退学的,准予退学。学生退学应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擅自退学的,学校应及时书面通知其监护人,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主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
第二十九条 学籍注册学校保留借读学生的学籍。借读学校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借读期满,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移交给该生的学籍注册学校。借读学生须在学籍注册学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其修业证明等事宜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办理。

第八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以学生发展为本,以鼓励和表扬为主。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优秀或在某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予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给予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校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在校内公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受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的,在一学期内,由本人申请,经师生评议,确已改正错误的,由学校撤销处分并在校内公布。
第三十三条 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视违纪情节轻重,定为半年或一年。处分期满,由本人申请,经师生评议,确已改正错误的,由学校撤销处分并在校内公布;留校察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由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要经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学校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的,学校应开除其学籍,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凡受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校存档。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和自治区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至少获得144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以上,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以上,准予毕业。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验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修业期未满,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补考仍不合格的,学校可先发给高中结业证书。待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补考合格后,学校按规定为其换发高中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高中毕业证书时间为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撤销,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5.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6.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7.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在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自治区教育厅。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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